2004年9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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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 一癌症病人投保被判有效
兰莉莎

  癌症病人在病情确诊后,委托人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未穷尽自己的质询权与其签订了康宁定期保险合同,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被判败诉。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给付原告江韬保险金10万元。
    2002年4月,江文委托曾某办理康宁定期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3500元。2003年4月,受江文委托,曾某又代江文交纳了2003年度的保险费3500元。2003年7月,江文因病去世,其子江韬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江文在投保前已患有癌症,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付保险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文确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是被动的,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就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亦无证据证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解释说明义务,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且江文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故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兰莉莎)